东辽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5、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如事件的如生与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8、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9、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0、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2、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13、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全县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保密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县直各单位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县直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办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的,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对公开事业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形式在东辽县政务公开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
2、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3、发放便民手册;
4、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5、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益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不予公开内容中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不予公开内容中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