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评议对象
全县行政机关。
(二)评议内容
1.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优化本地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2.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3.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4.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5.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6.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7、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等现象的存在;
8、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窗口”单位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文明管理等情况。
9、由社会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2、会议评议。召开座谈会、邀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面代表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设立社会意见箱评议。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评议。
(四)评议程序
1、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2、下如民主评议通知;
3、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五)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六)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七)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意见建议人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如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八)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政务公开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