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东辽县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422013579656L/2025-01781
分  类: 政务动态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标      题: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辽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东府办发〔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422013579656L/2025-01781 分  类: 政务动态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标      题: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辽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东府办发〔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辽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府办发〔202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东辽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东辽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辽县县域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处置活动。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建筑垃圾的项目除外。
 本办法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废弃物(不包括危险有害废弃物)。
 第三条 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筑垃圾的协调管理工作,并公布东辽县符合运输建筑垃圾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
 做好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运输量以及处置利用量相关统计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在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由政府会同发改部门制定后执行。

第二章 处置核准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名称),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获得处置核准后,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手续。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将垃圾运输至辽源市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消纳,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二)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三)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使用新型智能、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辆。车辆应具备密闭设施,防止沿途扬尘和遗撒;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外观、统一标识。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手续;
 (二)实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处置场;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超载;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用和清洗,监督车辆安全文明行驶。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路线由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定并公布。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收集和更换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须报经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禁止建筑垃圾运输。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
 (四)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
 施工单位发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超载、不清洗车身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预留的建筑垃圾。

第四章 运输消纳

 第十四条 县域内的市政公用、房屋建筑、交通公路、水利工程、房屋拆除等建设项目,或未明确淤泥、渣土、弃土、弃料、其他废弃物等建筑垃圾消纳方式的,须向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至辽源市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消纳。
 第十五条 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无故拒收建筑垃圾,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运的,须报告东辽县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并采取紧急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居民、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会同居民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东辽县人民政府
承办:东辽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传真:0437-5107917
网站标识码:2204220020

吉ICP备11003825号   
吉公网安备:22042202000002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