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东辽县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各信息报送科室在制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的程序
(一)信息报送科室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政务信息公开审批单》。
(二)根据信息类型,分级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一般性政务信息或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由信息报送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再经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以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信息资料,标明主动公开的,可以上网发布,不再审核;标明不予公开的,不得发布;标明依申请公开的,要在信息报送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七条 各信息报送科室要严格执行农业国家秘密范围和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保密承诺书》内容,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等,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各信息报送科室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信息报送科室要做好上网信息审核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