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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422316687718W/2024-02268 分  类: 监督检查 ; 通告
发文机关: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标      题: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422316687718W/2024-02268
分  类: 监督检查 ; 通告
发文机关: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标      题: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辽县白泉镇大勇水果蔬菜综合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对东辽县白泉镇大勇水果蔬菜综合商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编号为N0:BGSP2415259,检测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0日,我局在国家核查处置平台领取任务,要求对东辽县白泉镇大勇水果蔬菜综合商店进行核查处置。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1日将检验报告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将检验报告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0:BGSP2415259)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0:N0:BGSP2415259)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辽县白泉镇大勇水果蔬菜综合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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