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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根据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严格按照“三审制度”,应当经发布信息单位或科室的信息员提交至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对信息的内容、文字、格式、体裁等审核通过后,送至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对信息是否符合发布类型审核后报送至相关分管领导终审。 

  第三条  分管领导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严肃。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按程序进行审核把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九条  涉密的信息禁止在网上发布。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